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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覆盖菜篮子生产至消费各环节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884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分别核算。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菜篮子税收优惠提供了载体。

       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惠及产、供、销各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力地保障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公司+农户”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涉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不仅免征增值税,而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而且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业;免税的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此次菜篮子税收优惠“扩围”,免征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讲,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将无税进入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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