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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地税规定安置残疾人企业可定额减征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59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浙江省地税局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4号公告),明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指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符合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按国税发[2007]6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申请后,按减免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按批复同意的减征税额执行。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按公告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4号)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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