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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9〕28号 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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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9〕28号 2009-01-23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解 析: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但毕竟是提供劳务,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那么,是不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此文件没说。如果说从“环保”的角度讲,免税是有道理的,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个人观点---毕竟没有国家局考虑的周全。苏地税函[200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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