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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分红能否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785
     

        问: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税法,内地企业向香港分红按5%预提所得税(持股超25%),香港企业向内地分红按0%预提所得税。
      
      问题1、香港企业向内地分红按0%预提税后,内地企业收到的股利是否还需要在国内补税?
      
      问题2、假设某公司A为国内企业,其子公司B为香港注册企业,B企业持有国内C企业40%股份。2012年C企业向B企业分红100万元,并预提所得税5万元,而B企业收到分红后又全额向A企业分红95万元,并预提税金0.则,A企业收到95万元股息是否需要在国内补税?如果补税,则C企业替B企业扣缴的5万元所得税A企业是否能抵免?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内地企业取得的香港公司分红,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红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免。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向香港B公司分红,扣缴的企业所得税5万元,该扣缴税款是根据中国境内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而不是依据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缴纳的。该扣缴税款不能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因此,B公司取得分红后,又全额分配给境内母公司A公司,扣缴税款不在计算A公司所得税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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