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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地税发[2010]5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5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50号      2010-4-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移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的征管问题      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如有争议的,由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三、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相关人员(房产证由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当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关于联合办学征税问题      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五、关于体育俱乐部取得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征税问题      体育俱乐部取得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按照体育俱乐部主业“文化体育业——体育业”税目征税。  六、关于对网吧收入按照何种税率计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包括电信部门和文化教育部门)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问题      对金融企业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仍由各市、州地税局及省局直属分局严格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八、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税,若要征税是按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还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应当征税;征税时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包括分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九、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二十条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此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生的应税行为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一、关于各类协会等在培训过程中,代收出国考察费高于支付给外事和旅游部门的费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随主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主业适用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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