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归纳为:
(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照17%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有偿”与“所有权”。有偿,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固定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2010年12月,A公司以其闲置的旧办公楼,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账面原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公开市场上的售价是140万元,暂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单位:万元)。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150。
(2)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140×5%)。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107
贷:固定资产清理107。
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A公司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固定资产,视同财产转让计征企业所得税。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为140-107=33(万元),会计上确认损失为107万元,由此形成107+33=14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