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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法律不允许任何税种在地方上试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41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重庆特别房产消费税已获财政部批准。中国证券报记者昨日(19日)就此联系财政部,财政部新闻处表示“对传言不予置评”。   该报道还称,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表示,“个人住房消费税实质是在住宅保有环节征收税费,增加炒房者的持有成本。”中国证券报记者昨日连线孙钢,他表示从未接受该媒体的参访,并表示该报道缺乏基本的税务常识。   孙钢称,“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销售收入,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因此消费税只能是在购买环节征税,肯定不会是针对保有环节征税。”   此外,孙钢称,“特别房产消费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不可能只让重庆获批。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税种在地方上进行试点,要是实征必须全国一起干。重庆市有可能向中央提出申请,但最后肯定要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研究一个统一的办法。”   孙钢认为,对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现在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扩大征收范围,同时授权地方政府视情况征收。房产税由于是地方税,可以由中央设定一个浮动税率区间,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决定是否开征和具体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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