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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财非税[2012]1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清缴煤炭生产企业交通建设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30    来源:   阅读次数:41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清缴煤炭生产企业交通建设费的通知 

    黑财非税[2012]16号                                    2012.6.20 

    中、省直有关部门(企业),有关市、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要求,我省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对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交通建设费项目。经省政府批准,为确保收费政策执行期内交通建设费应征尽征、应缴尽缴,现就进一步核实煤炭生产企业产销量和清缴交通建设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缴方式。对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份应缴交通建设费,按核查、确认、清缴三个步骤进行。(一)核查。逐月核查煤炭生产企业产量、销量、征收标准及上缴的交通建设费;同一企业(纳税人)生产不同应税产品(褐煤或其他煤炭)的分别核查产销量;已经关停并转的煤炭生产企业须出具符合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时间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二)确认。由省财政厅确认市县分年度煤炭产量、销量、征费标准及应缴未缴交通建设费。煤炭生产企业户数较少、销量较小的市县可提前进行确认。
    1.煤炭产量的确认,根据市县煤管局按月编报的煤炭工业产、运、销统计月报产量,税控系统统计的煤炭监控产量确认数和企业主要业务库存及销售明细表的产量综合分析后核定。
    2.煤炭销量的确认,根据市县煤管局按月编报的煤炭工业产、运、销统计月报销量,地税局征收煤炭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纳税所属期)销量,交通建设费专用缴款书中费款所属期销量综合分析后核定。
    3.应缴交通建设费数额的确认,根据确认的销量和征收标准计算核定。

      (三)清缴。清缴交通建设费工作于2012年底前结束。有关市县要认真制定清缴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落实进度。

      二、清缴主管部门
    (一)财政部门是清缴交通建设费的主管部门。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交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负责清缴。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核查本地煤炭生产企业产销量,认真开展清理征缴交通建设费工作。

      (二)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自7月份开始,须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交通建设费清理征缴进度情况和国库预算收入月份报表。

      三、征收标准
    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份的交通建设费征收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建设费的通知》(黑财综〔2008〕110号)规定,原煤按实际销售量每吨征收10元计算;2010年4月1日起,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企业缴纳交通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2010〕58号)规定,褐煤按实际销售量每吨征收3元计算。

      四、清缴相关政策
    (一)对清缴的交通建设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原定比例分成。清缴的交通建设费仍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纳入2012年结算办理。

      (二)对2012年底前仍未完成清缴任务的市县,由省与市县财政在办理2012年结算时按一定比例扣缴。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力推进。清缴交通建设费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确保政策执行严肃性、公平性的重要举措。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交通建设费清缴任务。

      (二)主动配合,积极支持。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交通建设费清缴工作。煤炭生产企业要强化依法纳税、依规纳费意识,主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交通建设费清缴工作。

      (三)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于7月底前将煤炭生产企业交通建设费核查表、核查报告(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

      (四)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深入有关市县及煤炭生产企业,开展交通建设费清缴确认工作。

      附件
          1.2008年8月-2012年1月交通建设费征缴情况汇总表
    2.----年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销量核实明细表
    3.----年煤炭生产企业内销煤炭销量核实明细表
    4.----年煤炭资源税核实明细表
    5.2008年7月—2012年2月份煤炭资源税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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