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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申请减免所需材料  申请减免金额≤30万元  申请减免金额>30万元

    1《关于申请减免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报告》1份 1份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份 2份

    3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1份1份

    4《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复印件1份 1份
    5针对具体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1份1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06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局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将于2013年5月2日开始,为做好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主要变化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涉及的主要变化有: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称谓调整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不再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银行保险的其他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大宗商品贸易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要求大宗商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不再有毛利率5%的限制。
      5、取消集团公司内部平销或统一销售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
      6、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由审批减免改为征前备案减免(2013年度在4月底之前备案,以后年度在3月底之前备案)。

      二、征收范围
      我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如下:
      1、2004年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前原由我局征管的企业(即省属下划杭州市地税局征管的全部企业,以下简称“下划企业”)和由下划企业投资比例在50%以上(含50%)新办的企业。
      2、由我局征管的杭州市区企业(含萧山、余杭)。
      3、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营业部或连锁门店就地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申报事项
      (一)申报时间


      1、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时间为2013年5月2日至5月31日。
      2、2013年新设立的企业请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15日上门申报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申报方式
      1、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已在我局开通网上申报社保费的下划企业,可直接通过申报社保费的用户名和密码,网上申报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尚未在我局开通网上申报的下划企业,可在办税大厅领取网上申报注册码后进行网上申报(具体事项详见附件2);也可自行到我局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上门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一式两份);
      2、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相应财务报表(一式一份)。

      (四)计征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企事业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为计征依据,具体按下列标准计算缴纳: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6、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建筑安装企业2012年度因外出施工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在申报时须附纸质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外出施工劳务清单(包括项目、时间、营业收入、已缴税费等内容)。

      (五)缓交申请
      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条件、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按期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在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和减免手续的同时,提交《延期交纳税款申请审批表》(WS015)(一式两份),申请延期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减免申请
      (一)申请材料
      申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意:
      1、以上减免申请资料每页均需加盖红色公章,其中《2012年度报告》可用骑边公章代替每页公章。
      2、大宗商品贸易减免的《2012年度报告》中须载明大宗商品贸易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二)减免注意事项
      1、原则上专门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出具的鉴证不采用,要求列明业务明细的可由中介机构在其年度审计报告或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基础上补充说明,不得加注专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审批使用。
      2、企事业单位应先办理申报手续再办理减免申请手续。
      3、以前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至今尚未缴纳的,不得申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同一单位在申请减免时,可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多项优惠政策累加使用。
      5、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备案类减免,实行征前减免备案制。请相关单位于4月30日之前将备案资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WS055”一式两份,其他资料按附件1要求)报我局9002办公室,由我局在系统中进行税费优惠备案登记,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不得享受备案类减免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在备案之后,要按照计征收入总额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事先减除备案优惠金额),系统会自动提取备案优惠金额。
      注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必须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提供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吸纳就业享受税收政策认定证明书”,否则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中的“应缴税(费)”与综合申报表中“本期应纳税(费)额”的数值应完全一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费)款所属时间应为2013年度(不是2012年度)。
      2、《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上务必留下经办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3、尚未办理一户通扣款协议的下划企业,须在申报时一并办理一户通扣款协议。
      4、我局已开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手机短信提醒业务,请尚未收到短信的企业到我局办税大厅登记手机号码。
      5、企业网上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须在5月底前将以上申报材料邮寄至我局,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2002室,邮编:310007。
      6、上门申报交通地址:天目山路与黄姑山路交叉口,杭州海关西侧,公交车11路,49路,102路,23路等庆丰村下。
      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网址:
      8、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科(业务政策):87668826、87668528
      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87668501
      计会信息科(系统维护):87668621
      税源管理科(费种登记):87668527

      附件:
      1、请点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请点击:关于征收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下划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网上申报操作步骤
      3、请点击: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4、请点击: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5、请点击: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6、请点击: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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