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二、试点重要时间
(一)“营改增”试点启动时间
我市“营改增”试点启动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
(二)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起始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领购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提前开具。
(三)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时限
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应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申报抵扣。
(四)纳税申报起始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2月1日起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需知
(一)请你们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你们符合定期定额征税条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提出核定定额申请。
(二)请你们尽快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TIPS协议一式三份,办理电子扣款手续,实现缴税自动电子扣款。
(三)如果你们需要办理网上申报,请于12月31日前签订电子缴税协议并进行网络用户注册后,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四)如你们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者属于符合条件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请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时一并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五)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欢迎你们成为我们国税纳税服务的对象!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给你们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惑,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还可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服务。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