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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01月30日财税答疑
     发布时间:2012/2/2    来源:   阅读次数:2533
     

    1、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2.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3.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

    3、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
    问: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问: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请问,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依据上述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5、印刷厂自购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印刷厂自己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6、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7、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8、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9、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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