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差额扣税政策新规的解读与分析 |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3009 |
|
财税[2016]140号文七、八条是对房地产企业利好政策——差额扣除政策的补充规定。第七条是明确土地补偿费等取得土地环节的特定费用可以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第八条是规定设立的项目公司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售额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这两条规定包括其中政策不确切之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弊影响极大,现对其解读分析如下。
一、关于土地补偿费等取得土地费用可以抵减销售额问题
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分析与思考:
1、文件未明确“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首先产生的一个疑问是,“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定语限定不限定“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若不限定,那么就是“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可以理解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前期费用。那么,不但包括向政符部门缴纳的规费,还包括“七通一平”的费用,即由毛地开发成熟地的费用。
若限定,那么就是“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可以理解为土地开发前期向政府部门缴纳的规费,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我们理解应该是限定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理由是:在开发企业的成本中,受让的土地成本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同样,缴给政府部门的各种规费金额较大,同样不能取得扣税凭证,而如果支付土地一级开发的前期费用,应该是可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的。
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前期规费可以参考苏地税函[2011]81号文规定,项目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费用类别
使用票据
归集方向
1
土地登记费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费,退还的不得扣除)
3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4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教师建房和拆迁复建房0.5万/亩,商品房建设1万元/亩(征用重点保护区域办蔬菜基地加倍)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20-50元/㎡,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收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6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按10元/平方米预收,视新型墙材使用情况,按比例退还。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0.05元/块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7
人防易地建设费
2400-2800元/平方米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8
人防建设经费
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15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费用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一个月内0.2-0.3元/日.㎡,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