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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瑞税务资讯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含企业注销清算鉴证)

    资 产

    总 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2.5‰

    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5‰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0.8‰

    1亿元以上

    0.5‰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企业申报的财损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财产损失有关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5%

    3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每 个

    项 目

    清 算

    收 入

    1亿元及以下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产品实际毛利和预计毛利差额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若清算年度超过3年,按每增加一个年度加收20%。

    1亿元以上至5亿元

    0.4‰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

    0.2‰

    10亿元以上

    0.04‰

    4

    其它鉴证业    务

    2000元起协议收取

    对委托人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陕价行发[2013]31号陕西省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4147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3]31号                    2013-02-24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税务机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2009.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陕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备  注


    说明:表列涉税项目未尽事宜,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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