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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0年有关税收政策变化解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49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与《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等三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64号文,65号文分别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63号文于2010年7月1日64号和65号文实施后废止。   一、63号文的基本内容   63号文主要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内容,享受税收政策的主体和业务范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等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63号文中列举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   63号文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三大类: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63号文规定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要同时符合六大条件   63号文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二、64号文、65号文对63号文的调整解析   (一)63号文被调整的由来   2009年以来,商务部一直在推动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政策建议的请示》,2010年4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对商务部的复函,在税收政策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认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2.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3.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为响应国务院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64号文、65号文对63文进行调整。   (二)64号文对63号文的调整   64号文对63号文的调整主要有三点内容:  1.增加厦门享受优惠城市   2010年国家又认定了厦门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因此64号文把厦门也列入了优惠试点城市。   2.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国办函[2010]69号规定,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因此,64号文取消了63号文规定的须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即使不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可享受营业税优惠。   3.直接转包也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   64号文规定,只要是境外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范围内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免征营业税。而63号文则未提到“直接转包”。   (三)65号文对63号文的调整   65号文对63号文的调整主要有三点内容:  1.与64号文一样,也增加厦门为示范城市   2.放宽认定条件   放宽认定条件主要有两处:65号文规定的认定条件对原财税[2009]63号文的规定进行了微调,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来规定的70%降低到50%;删除“企业应获得有关需要的国际资质认证”的条件,这样扩大了受惠的企业范围。   3.认定管理权限下放与程序简化   65号文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由原来的市级部门初审省级部门认定改为由市级部门评审认定,认定权限下放。   65号文明确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63号文规定,企业应将经过市级相关部门初步审查后的材料报送省级科技部门。相比于63号文先初审后认定的办法相比,65号文直接规定有市级评审并认定,认定程序得到简化。   三、关注点   (一)优惠时间段的关注   64号文和65号文,均将优惠政策实施时间由63号文的“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修改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那么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是否能免征营业税?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因为在上述时间段内63号文仍是有效的。   (二)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重要性   64号文只涉及营业税优惠调整,而63号文还包括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适用15%低税率;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8%。如果不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虽然可享受营业税优惠,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照6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后,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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