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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下发后,又根据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是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附表,现结合两个《通知》对《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及《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方法介绍如下,以求能够对200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有所帮助。  一、《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1、“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具体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1行第5列填列,同时在第2、3、4列填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数。按税法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本项包括动用工资储备相关的“三项经费”在以前没有扣除或已作纳税调整增加数。  2、“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数字。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则本行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3、“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栏对应的数额。  4、“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得调减)。  5、“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具体包括: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其他准备等9项。其中:其中第13行“呆账准备”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负数的金额;第14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第3列负数的合计数。  其他项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主要是以前年度多列支在当年调增了纳税所得额,而在本年度按税法规定又少提了各项准备,税法规定不准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等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中填列。  6、“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中填列的预计利润。  7、“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或在本年先作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再作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等。  8、“2006年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减少额”。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项下填报。  二、《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1、“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  2、“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分全额扣除和按所得额比例扣除两种情况,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  (1)允许将捐赠款项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如: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捐赠。  (2)允许将捐赠款项按比例扣除的捐赠项目又有三种情况:  一是准许按10%比例扣除项目。如: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局(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单位的捐赠,  二是准许按3%比例扣除项目。如: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等单位的捐赠支出。  三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信用社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5%。  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  3、“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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