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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虚增成本黑幕:企业资金往来是稽查关键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248
     

      编者按:为方便各路税务稽查高手交流经验,本版从本期起开设《以案说查》栏目。此栏目以案例的典型、新鲜或有挑战性为标准,突出报道税案查办手段的巧妙或独到之处,为有代表性的稽查或评估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让同行看了有感触,受启发,甚至可以“照单抓药”。欢迎大家踊跃参与,并对刊发文章“评头论足”。
      
      举报是税务稽查部门选案的重要来源,但因逃税企业通常财务处理迷惑性强,往往导致举报线索不清,稽查人员查无实据。此时稽查人员且不可止步,一定要想法另辟蹊径,否则便会打草惊蛇,错过重要线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
      
      一个远超出举报范围的税案
      
      对于辽宁省丹东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来说,意想不到的是,一桩举报案让他们忙活了一年半之久,也让他们深深体会到了坚持的意义,总结出了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查办虚增成本案经验。
      
      根据举报对一家阀门公司进行案头分析
      
      2013年3月,丹东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销售不开发票,不按规定结转成本,虚列成本转库存,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该局当即立案。
      
      通过调阅征管系统信息,稽查人员了解到,A公司2009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是销售阀门、五金交电等,2010年~2012年每年实现收入两三百万元左右,增值税税负分别为1.5%、1.5%和1.3%,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分别为0.45%、0.14%和1%。该公司2010年、2011年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方式;2012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收入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4%。
      
      根据增值税税负推算,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这几年的毛利率分别为8.82%、8.82%和7.65%,符合常规,增值税缴纳也无异常。但通过利润表计算,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同期利润率分别为0.98%、0.98%和1%,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其运输费用明显偏大。稽查人员预计A公司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
      
      初查证明举报内容不实却另有重大发现
      
      结合举报线索和案头分析,稽查人员制定了“先重点调查A公司销售对象”的检查方案。但这些外围调查的结果是:A公司的销售对象90%以上是国有控股电厂,均取得了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异常。2012年末,A公司存货50123.41元,不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时限确认收入的问题。再细查A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也未发现隐匿收入的线索。至此,稽查人员确认:举报所称问题查无证据。
      
      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止步,因为案头分析显示A公司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实地调查,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2010年10月和12月先后取得两张运输发票,金额分别为36800元和56700元,发票由D市地税局以D市B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名义开具。账上显示,36800元是现金支付,56700元是支票转账支付。稽查人员立即核查A、B两公司间的业务往来。结果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会计均表示从未与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也未收到过A公司任何款项;A公司所称支付给B公司的金额为56700元的支票,实际付到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个亲戚的银行卡上。稽查人员据此断定,A公司虚构了运输业务。
      
      但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这两份发票是地税机关开具为由,对虚构运输费用一事拒不承认,反应强烈。该公司是否还有使用其他虚开票据逃税的问题?该局稽查局决定重新审视此案。
      
      
    查资金往来发现企业还有虚抵税款问题
      
      研究企业的往来资金,稽查专家组发现一串问题:A公司账上反映的应付账款余额合计200多万元,是其注册资金的4倍还多;欠款对象是C市3家商贸企业,A公司仅支付给其中一家公司货款65000元,其他两家分文未付,且挂账时间均达3年以上;A公司被查年度年均销售额两三百万元左右,购货量不大,不大可能欠这么多货款;所支付65000元有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嫌疑。
      
      到C市调查,C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告知,C市这3家与A公司有往来的商贸公司中,有两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外逃,只有E公司仍在运营。稽查人员调查发现,E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没有阀门经销一项,该公司在2010年~2013年间也未购进过阀门,其账上只体现收到货款65000元,其余均挂在往来账上。经询问,E公司财务负责人陆某承认,E公司的确未购进过阀门,是应汪某的要求为A公司开具了一些发票,收取了开票金额5%~9%的手续费,合计65000元。
      
      根据调查取得的银行单据、企业账目、询问笔录等大量证据,丹东市国税局稽查局2013年12月认定A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自2010年3月起,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累计从E公司虚假购进阀门839743元(含税),先后恶意取得11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122013.95元;通过将虚购进货物结转销售成本,2010年、2011年分别少缴企业所得税16239.32元、3555.9元;通过虚构两笔运输业务,2010年11月少缴增值税2576元、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8184.8元。该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162569.97元,其中增值税124589.95元、企业所得税37980.02元,将A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处以查补税款一倍的罚款。
      
      税务稽查认定历经行政复议和诉讼考验
      
      2014年1月,A公司向丹东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稽查部门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既然涉案运输发票是地税局代开的,说明来源合法,为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及税前列支?二是A公司与E公司有真实货物交易,对方虚开发票,A公司并不知情,为何认定A公司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为争取此案侦办无异义,该局稽查局多次组织专题研讨,从案件查办的证据链条到适用法律条款进行仔细梳理和甄别,确认判定无问题,并形成了有针对性的答辩书:第一点,发票来源合法与运输业务真实合法是两个概念,目前大量虚开发票行为,就是发票来源的合法性与经济业务真实性相背离,只有发票来源合法、交易真实的经济业务才合法有效,A公司运输业务的资金流是假的,说明其运输业务是不真实的;第二点,根据证据和相关法规,我们从企业的票流、物流和资金流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后推断出,A公司从E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符合有关“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界定。
      
      经过审理,丹东市国税局2014年2月27日做出了维持稽查局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A公司不服,于2014年3月12日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稽查部门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判决理由概括为,原告的相关诉求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A公司依然不服,于2014年7月1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9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8个月的复议、诉讼,这个举报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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