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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种代销方式可节税
     发布时间:2009/9/14    来源:   阅读次数:1817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1:某商厦于2001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分析:商厦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255)/(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255)/(1+17%)-(287+308)/(1+17%)×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103(万元)

      由此可见,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代销方式的选择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案例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分析:(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

      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甲、乙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万元+10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

      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170-136=34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136+34)。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甲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乙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10);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纳税10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则要多交24万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才能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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