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等程序,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就业是民生之本。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对进行了明确。 从申请程序看,个体经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递交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公告还明确了减免和备案程序。在管理程序上,公告称,严格凭证审核发放,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依法惩处;严格凭证保管、管理、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采用实名制,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建立健全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防止虚假行为。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总局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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