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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历史渊源及其演进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4
     
    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史,是指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发展变化的历史,具体指所得税分配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中外社会经济发展史,所得税分配与财务会计核算的关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由简至繁,如今已形成彼此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和信息交流速度加快,学科交融与裂变、知识比较与交叉已势所必然。因此,专题考察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历史渊源及其演进规律既有学术价值,也不乏实际意义。  一、税收与会计关系溯源及所得课税的产生  财政与会计的关系是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基础。西方产业革命始于18世纪中期,家庭生产制度在此前占据着统治地位,那时对簿记的认识与对簿记工作的要求基本停留在简单的算账层面。欧洲中世纪国家封建君主及封建领主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并将这些收入监控起来,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财政与会计的管算系统。在维护与确认财产权的问题变得突出之后,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强化专门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其中“专门性财政机关、书面的财政记录和较为周密的会计与审计方法发展起来以后对经济权力的掌握才成为可能。”而要保证国库充裕,国用不匮,关键在于税收。  (一)税收与会计的历史渊源  18世纪后30年,随着公司制度的确立,近代公司逐步取代家族生产而居主导地位。随着大机器生产及其分工的发展,经营成本问题日益复杂,逐步将簿记的视野扩大到管理层面,同时成本的社会属性也日益明显,对外关系到政府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对于诸如折旧计提、费用分摊等,都须确定合理的方法,形成了相关理论。随着成本管理进一步完善,人们已将管理问题与簿记密切联系到一起,围绕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研究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簿记理论结构,而且奠定了法定性审计的基础。为基于簿记的税收分配的完善与普及奠定了科学的计量基础,因此也深刻地影响到经济个体收益分配方式的变化,极大地深化了税收分配与会计之间的关系。  (二)近代税收与会计关系演进过程的特点  一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经济管理力度的加强,以及西方税收与会计的经济学说突破,使西方各国税收与会计审计制度迅速发展;二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会计成为会计制度的主体,在近代税制发展的影响下,初步形成税收、会计、审计各方面之间的新型关系;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与会计关系理论基本形成,并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近代经济体系的建立对税收与会计关系有着直接影响,同时科学会计方法的推广,也受益于税收制度要求的提高和税收与会计理论的发展。  (三)所得课税的产生  在世界税收史上,与其他税种比较,所得税诞生较晚,至今只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英国是最早开征具有现代意义的所得税的国家,1773年英法爆发了大规模战争,为筹集战争经费,时任英国首相皮特于1789年创立了一种称为“三步合成捐”的新税,此为英国所得税之雏形。后因该税征管漏洞较多,在1799年改为所得税。随着这场战争的结束、再起、结束而废止、开征、再废止。1842年国会通过立法再度开征,所得课税遂成为英国的经常性税收来源。美国在南北战争的第二年,为筹集经费开征了联邦第一所得税,1913年通过所得税法后将所得税作为永久性税收来源。之后,各国竞相仿效而行。法国也于1890年开征了所得税。为了扩充海军和筹措战费,日本于1887年开征了所得税。  从各国所得课税的实践看,可以归纳出所得课税的一般规律:从临时税发展为固定税;从地方税向中央税过渡;从比例税演变为累进税;从分类所得税制趋向综合所得税制。  二、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均以企业会计核算的损益为基础,然后再依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从理论层面考察,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演进、币值不变假设与通货膨胀税制的安排、会计分期与纳税年度的延伸、所得税制与谨慎性原则的摩擦及消弥等方面均体现了两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之间是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  (一)所得课税对会计的高度依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会计理论是所得课税理论成熟的关键。历史地分析,中、外所得课税的发展几经波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吸收现代会计理论的有益成果,缺乏会计理论的支撑。伴随着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所得课税理论架构也日臻完善,会计方法的不断发展创新,所得课税的模式得以逐步完善。作为赋税改革主要内容之一的所得课税推广才获得了空前的成功,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也相应进入了新的时期。  其次,所得课税植根于会计核算实践。所得税是就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课征的一种税收。在单式簿记阶段。会计就已为政府以及民间商业和手工业核算收支;到了复式簿记阶段,会计将损益核算作为重要目标,自此以后核算盈余一直是会计的重要内容。公司经营所引起的一切资金运动均需经过会计核算,企业财会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企业经营活动数据库,为企业对外编报财务报告基本素材。这正好契合了所得课税以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为基础的基本要求,其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大致与财务会计中计算本期利润的原则相同,随着会计核算与管理功能的完善,使得企业所得课税建立在更为坚实的计量基础之上。  最后,所得课税仰仗于良好的会计管理秩序。会计是政府所得课税收入的基础,是实现所得税税收预算的根本保障。事实上,会计乱,则所得课税乱;会计核算正常化,则所得课税工作正常化。因此,只有建立在良好的会计管理活动的基础之上,所得课税的管理活动才会有良好的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的税法所得必与相应的会计期间相联系,通常以一年作为纳税期间的标准单位——称为纳税年度,这一方面与政府的预算衔接起来,另一方面也使纳税人履行义务有了确实的依据和可能。对纳税人而言期间过短难以保证所得计量的确实性,期间过长则会积重难返,容易丧失纳税能力,对政府来说,为了保证均衡取得财政收入尚嫌一年过长,通常作出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  (二)所得课税对会计的促进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影响会计理论。早期的财务会计仅限于计账方法和会计事项处理程序的研究,后来所得课税制的不断健全促进了会计理论的研究。例如:根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法,产生了收益实现发生在收益获得之前的思想。而且,既然以销售时间作为衡量实现的标准最为客观,因此该时点就应是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导致新的收益计算方法的产生,从而取代了原来在年初、年末进行盘点以确定收益的做法,其结果是使会计的重点从资产负债表向利润表转移。西方国家1954年以后,税法开始认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会计理论据此修改原来只根据资产有形损耗计提折旧的理念,以寻找合理而系统分摊有形资产损耗的方法。瓦茨和齐默尔曼曾经研究了有色金属和石油产品的税收情况,发现在1930年以前,这两个行业在纳税时,使用基本存量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但是美国最高法院禁止使用该方法。1934年美国石油协会以后进先出法替代基本存量法,可是财政部却反对。最后国会进行了调和,即规定只有在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中都同时使用后进先出法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目前美国公司使用后进先出法也是按照上述规定的,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后进先出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大范围运用正是出于纳税的考量。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即为了能够从所得税抵免中获取最大收益,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同样要求采用服从纳税规定的计价方法。  二是推动会计制度发展和会计方法的采用。自从所得税制度依赖会计体系确立之后,企业利益分享结构逐渐稳定下来,会计制度由此诞生。所得税等现代税种基本成熟之后,会计制度实际上成为了财税制度的重要支持元素在日本和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如为了征税)。在许多情况下,会计方法的采用须得到税法的认可。如: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于会计职业界在开始时不允许按物价变动调整基于先进先出法核算的利润,使得通胀期企业利润核算不够稳健,导致所得课税伤及税本。后来,税法允许企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该方法能避免企业过度纳税而得以广泛采用。  三是拓展会计职业空间。所得课税涉及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诸环节,所得课税不仅丰富了财务会计的内容,也极大地推动了会计职业的发展。从事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会计中介服务的供求得以蓬勃发展,大大拓展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范围。  三、我国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的发展历程  由于我国在历史上一直以农业为主要产业,我国所得税的建立比英国晚了一个多世纪,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国民收入水平较低,我国的所得课税制度一直未能形成完备的体系。总体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的影响,会计制度、所得税制度呈应需而制的特征,缺乏稳定的理论主线,从演变时间的先后顺序勘查,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清末与民国时期  20世纪初,清朝宣统年间(大约是1910年)曾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课税的内容,但未能公布施行。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曾以该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在此后的20多年间未能实行。1936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开始生效。至此,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法》。  在该时期,因机构设置与管理混乱,尽管引进了西方先进的会计理论,但当时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大量逃税,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在处理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问题上效果很不理想。1937年和1946年,国民政府所得税收入分别仅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4.2%和4.1%。  (二)中共民主革命时期   在战时经济时期,“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财税分配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中共抗日民主政府对建立根据公营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十分重视。  1942年,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其中的相关要求:一是每一工厂单位须有相对独立的资金;二是每一工厂单位的收支须有一定的制度与手续;三是依照各厂具体情况采取成本会计制,一切工厂必须有成本计算;四是每一工厂的生产须有按年按月生产计划完成程度的检查制度;五是每一工厂应有节省原料与保护工具制度。这些规定都是经济核算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所得课税的基本条件。  建国后,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任务十分艰巨。当时,主要吸取了以下经验:一是学习前苏联会计理论与方法;二是发扬根据地企业财会工作优良传统;三是批判继承旧中国的有利于经济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从1950年下半年起,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拟定了统一会计制度,使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有章可循。  (三)计划经济时期  1949年底召开了新中国首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工商业税中对固定工商业按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国营企业除外)的方案。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14个税种,其中涉及对企业所得课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和存款利息征税,对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办法几经修改,一直未停止征收,但始终未能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由于种种原因,该时期的企业财产不清,账目混乱,财产计价标准不一,会计信息不实等现象较为普遍,不仅防碍了统一会计制度的运行,也难以较好地贯彻所得课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即工商所得税)税收收入很少,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低。  1952年l0月,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会议,主要研究“一五”计划实施、大规模经济建设发展以后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财政与会计关系问题,在原基础上,会议讨论了十几项财务会计制度。这样,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已有较完整的体系,为所得课税奠定了坚实的会计基础。主要结合所有制改造,对资本主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完善。尤其是在公私合营企业采用“四马分肥”办法分配利润时,形成了一套较规范的适用于多元所有制结构企业的会计制度。“四马分肥”办法是从1953年起为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规定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即将公私合营企业利润分成四部分,其中就有根据税法规定上交所得税(占34.5%)的规定。这样国家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关系就通过税收与财务会计有机地明确下来。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时期,在会计规章制度的改革上搞“大破大立”,其实是破而不立。且随着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大批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提出以“彻底放权,大力简化”为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很多行之有效的规章或核算办法被废止,形成无章可循的局面。会计核算各行其是,会计监督大为削弱。“大跃进”使得会计基础不牢。税收分配所需的数字无法提供,给所得课税造成了极大的麻烦。  1960年冬开始国民经济调整,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为了彻底改变和纠正过去一些企业账目不清,责任不明,“以表代账”、“无账会计”等状况,财政部门采取了系列整顿和加强会计工作的措施,对利润分配和监督纳税,促进企业核算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十年“文革”浩劫,受“制度无用论”的影响,许多单位财会工作失去管理与控制,对财税与会计关系造成极大的干扰与破坏,企业财产不清、账目不实、成本上升、亏损增加、盈利下降,所得课税基础大为削弱。  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财政、会计之间的关系是“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模式,所得课税作为财政收支的构件而囿于其中,总体上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较为简单。此外,受所得课税的相关制度缺位、所得税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较低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整个计划经济时期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最为混乱的时期。  (四)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所得课税与会计工作均重新得到重视。  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适应形势发展,1991年4月全国人大将两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八十年代初,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从1983年到1984年,分两步将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即税利分流的两步“利改税”改革,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有企业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后,企业利润如超过核定的留利水平,再征收调节税;对于国营小型企业财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税利分流”改革的研究与试点,为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作了有益探索,并为下一步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1985年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又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35%的比例税率。  至此,我国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企业收益分配格局,建立起所得课税的基本制度框架体系。   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会计改革稳步推进。1980年10月召开了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讨论了《会计法(讨论稿)》,全国人大于1985年分别颁布了《会计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会计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所得课税工作的顺利开征均具有重大意义。  该时期,我国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来源,所得课税也有了长足的进展。至2000年,各类所得税收入达1771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14%。但是,由于该时期所得税制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分设税种,分定税法,税率不同,计税依据各异,税负自然不公,加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高度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导致所得课税税基的刚性不足,在缺乏强有力监督下,许多企业在税前列支上做文章,使所得税税基受到较为严重的侵蚀。  (五)经济转轨时期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从而为中国企业所得课税改革和会计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公平税负与促进竞争,必须深化所得课税制度的改革。首先,全国人大于1991年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是1993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适用33%的比例税率,该法自1994年起施行。该制度规定,用税法规范税前列支项目及其标准,改变以前的应纳税所得税确定完全从属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税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开始分离,同时也稳定和硬化了所得税的税基;三是针对多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课税税法不一、税负不公平等状况,2007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适应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对促进经济发展、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等均有积极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借鉴国际惯例,大力深化了会计制度改革,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财税制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财税制度的完善又为提高所得课税的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  以1993年7月为起点,所有企业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中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至1993年7月,相继制定发布了八大行业共13种会计制度。为了和税制改革相适应,财政部于1992年颁布《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994年6月,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系统地对内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也标志着我国所得课税会计处理规范的全面建立。  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会计法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对会计监督应负的责任,试图根本上解决一些单位领导人从本单位利益出发造成会计资料失真和会计监督无力的问题。  1998年开始又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0年7月开始实施。新会计法增加了以下相关内容:第一,进一步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第二,强调依法建账的要求;第三,完善记账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第四,针对会计造假较为突出的现状,增设了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和记录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会计核算造假突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五是较大程度修改了法律责任,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修改会计法的同时,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该制度在发挥刑法161条关于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打击作用的同时,新设了企业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罪,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强令他人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  2006~2月,财政部发布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是1993年以来的重大会计改革,新准则体系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又不失中国特色,建立起了较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体系。  四、会计一税收差异及我国所得税会计沿革   由于现代会计首先对投资人负责,其适用的准则和程序具有国际惯例性质,而税法体现了不同国家的政策差异,因此大多数国家的会计所得和税法所得经常出现不一致,会计得只是税法所得的基础。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但实际上有以下差异:(1)折旧政策。包括折旧率、折旧方法上的差别。尽管折旧形成时间性差异,但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成本,进而影响所得税基和当期所得税的负担水平;(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3)税前扣除;(4)税收优惠;(5)通货膨胀因素。  1992年6月,国家税务局与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执行,当时可以暂按《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税收制度依然从属于财务制度。我国所得课税会计规范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所得税会计规范萌芽时期  1980年和1981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于1985年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在该会计制度中,已经涉及到了一些所得税会计问题,但并未有更为详细的规范,且该制度仅适用于“三资”企业,在为数众多的内资企业中所执行的各行业会计制度中,并未对所得税会计问题加以科学规范。  (二)所得税会计规范形成时期  1992年,财政部颁布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了原有《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对所得税会计进行了规范。一是将所得税确认为一项费用。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专设“所得税”科目,并将之归为损益类列示在利润表中。二是承认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的差异,在确定应税收益时,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对时间性差异可以进行跨期摊配,标志着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三)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全面确立时期  1993年12月,我国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2月又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用税法规范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改变当时应纳税所得额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与此相适应,财政部颁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全面系统地对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对有关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容加以调整,以利于正确地披露企业所得税会计信息。鉴于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差额,要求企业按照税法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金额申报所得税,明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从此,我国内、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框架下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制度框架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开始全面分离。  (四)所得税会计发展完善时期  1995年下发《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从会计准则的高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方法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2000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做法,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并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概念、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原规定比较,新准则不论在理念还是在方法上都有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向着科学化、国际趋同的方向发展。  总体上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发展随着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而进步。时至今日,尽管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已基本上与国际趋同,但从上市公司实务操作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依然不多,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国所得税会计运用滞后于所得税制度和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发展。  五、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演进的启示   认识和实践的进步表现在对历史经验的充分扬弃和对自身差错的不断纠偏,透过所得课税与会计之间相互促进、彼此交织的演进历程,可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一)正确认识所得课税与会计的关系  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演进与当时特定历史背景和各国特定环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各个历史时期之间和国家之间的所得课税与会计关系都具有一定的共性与个性,两者之间关系的演进既有规律可循,但又没有普适性的定式。在对待所得课税和会计关系的问题上,宜采用辨证的、历史的观点和分析方法。  (二)降低所得课税与会计制度的协调成本  所得课税与会计制度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两者的协调尤为重要。正如哈耶克(2003)所指出的那样,制度不能被精确设计,而只能是逐步演进的过程。所得课税与会计制度之间的演进规律也是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得税会计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分离之势不可避免,纳税人出于节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可能会增加,所得课税与会计之间的关系将更为复杂、具体而微妙。因此,应该加大两者在制度、理论和实践等层面的协调,尽可能减少两者之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三)发挥中介机构对所得税申报信息的鉴证作用  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所得课税具有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等良好特点,但这些功能特征要得到较好的发挥,涉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尤为关键。我国企业众多,受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人力资本的约束,财税部门不可能逐户鉴证纳税人的所得课税申报信息的质量。目前,民间审计仅限于上市公司、三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大量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并未纳入。因此,大力发挥中介机构鉴证所得课税申报信息质量的作用就有很大的空间。  (四)推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  会计制度的统一,意味着经济核算标准的统一,如果辅之以统一的所得税税制,则企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税负将更具有可比性。以此为前提进行微观、宏观税负高低的比较,目前的税负非可比性的状况将可得以较大程度的改观,那样也可折射出涉税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从该意义上说,会计还是公平所得税税负和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收益分配关系的前提。  本文转自《财会通讯》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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