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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份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13
     
    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  2010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资企业与个人明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开始执行期的理解。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税网专家理解的是,从这个日期开始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附加征收。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进行缴纳。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京地税地〔2010〕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外企也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同预缴的增值税一起缴纳吗?       欠缴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规定范围内种子免增值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明确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国税征收 11月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地税征收 11月 1-8日 1-8日 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8日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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