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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纳税新政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6个影响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9
     
    汇总纳税新政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6个影响新的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出台必然会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我们总结,可能主要有以下7大方面:1、不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办法》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设有总分机构的企业应对各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复查(特别是总分机构均从事服务业或有“视同销售”行为的货物贸易行业),以防止出现地方税务局认为分公司应在当地缴纳流转税而实际并未缴纳的情形,以致可能引发所得税合规性风险。2、税款分摊三因素“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界定虽然《办法》对这三个因素给出了定义,但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例如,在总分机构间共同服务的高管和兼职员工的工资以及总分机构共同控制的资产部分是否需要在总分机构间分摊等事项目前仍未明确。对部分企业,要找出分公司2007(上年度)和2006(上上年度)的相关数据也可能有实际困难。对于2008年之前未对总分机构的资产、费用、收入进行单独确认的企业,如何谨慎考量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对这些分摊要素作出决算应是当务之急。3、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意见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就《办法》中的一些名词的定义和标准的判定持有不同理解(如“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的认定)而进入复核程序,进而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经营业务以及与各地税局的关系。4、地方投资优惠有些地方政府给予企业一些投资优惠,优惠额度可能以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地方收入部分为参考。新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方法会对企业现行享受的优惠有什么冲击,并且如何应对都将是新老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5、对分支机构的经营影响根据新的《办法》,有可能出现亏损或现金有压力的分公司仍需要在当地纳税的情形,分支机构需要为此进行准备。6、否可以分摊税务亏损在出现总体亏损的情况下,总分机构间是否可以分摊税务亏损从而使分支机构获得退税等问题也还未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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