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据难开,运营瘫痪
货代企业承担不了运费全额6.83%税率,或等待政府细则出台,不能给货主开具发票即不能收款,现处于周转资金不能回流的严重局面,企业运营处于瘫痪状态。
二、“106号文”没有细则,不利中国国际贸易及物流长期健康发展
1、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由于内外税制、税则不统一,导致以下局面:大量出口货运条款将改为FOB,进口货运改为CFR;内资企业开始海外注册,运费在境外支付;外资掌握中国航运资金命脉和流量,大量外汇和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2、国际竞争力丧失,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的建设
由于内外存在税差,导致中国对外贸易报价提高,抑制中国国际贸易总体发展。贸易量的进一步下滑,导致中国航运企业运行更恶化,最终致使中国外贸行业和物流业的国际话语权降低,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地位的建设,同时也将有更多的企业倒闭和更多的从业人员失业。
3、税金外流,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由于内外税额不一,内资企业寻求海外注册公司,外资企业国内经营,国外报税导致中国资金外流,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境外。同时,企业营业能力下降,规模减少,企业纳税总额也相应降低。这些都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三、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解决目前乱象问题
1、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国企和民企,同一规则纳税。
2、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原则上执行增值税,明确零税率或免税项目实行增值税。
3、106号文的基本精神应该是“税抵税,额减额”,即:
3.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当然享受免税政策。
3.2依“106号文”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下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允许“差额纳税”,即“额减额”。
3.3依“106号文”不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抵税”。
以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仅代表货代企业和纳税人的心声,其宗旨是有利中国货代企业、有利国家、有利中国国际贸易结构性健康发展。我们反映的问题可能不够全面,也可能有失偏颇的地方。如果有关部门领导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愿意随时作当面汇报。
盼望批复。
中国国际海运网
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