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自产自用产品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需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3
     
          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机床设备和经机床加工的产品。公司财务人员来电问询:该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机床当作固定资产用于加工螺丝,这部分机床涉及要缴纳增值税吗?生产机床的使用原材料进项税已经抵扣了会有影响吗?上述自产自用机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是否作增值税销售处理,要看是否符合增值税销售条件。      第一,企业没有发生直接的销售货物行为,没有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取得价款,不产生销售收入。      第二,看是否符合视同销售条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继续用于加工螺丝等应税产品,不属于上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不用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不涉及增值税。当然,如果公司的产品是小汽车、啤酒饮料、烟草制品此类最终消费品,那发生自产自用的行为就必须缴纳增值税了,因为产品的增值税链条已经结束,所有的增值税要在最终的环节体现出来。  对于第二个问题,生产机床消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不需要作任何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生产机床取得原材料进项税额完全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可以抵扣。  在判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时,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情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