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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费列支标准如何掌握?
     发布时间:2011/8/30    来源:   阅读次数:594
     

    问:我单位年初剩余的应付福利费在五月份已用完,从六月开始发生的福利费要直接在费用中开支,请问全年在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是以全年的工资总额还是以六月后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本年1—5月发生福利支出,是冲减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未形成当期费用。当余额用完后,6月份再发生福利费,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在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限额是以全年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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