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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变动对税收政策的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43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可以按不同的形式进行分类,如按照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国际上通行的是将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组织形式:第一种是独资企业,是指由单个投资者(如某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第二种是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营者,而且在其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方面也有相同之处,即出资人均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也被称为非公司企业组织。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它是依法定程序登记并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按照出资人即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在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组织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是被广泛推祟的公司形式。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1993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其作了明确的规范。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我国的公司组织可以分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形式。从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角度,对企业按照组织形式分类更为重要,原因在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对各自企业的资产、负债、成本费用和收入利润的会计核算上基本相同,但在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一、投资者投入资本及对税收的影响  拥有一定量的资本是任何一个企业法人设立并开展其经营活动的前提,这些资本主要是由企业的投资者投入资本所形成的,可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一致。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数额,也不得抽逃资金等。  在我国,投入资本按其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投入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商投入资本等。国家投入资本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法人投入资本是指外单位以入股或联营等方式向企业投入的资本。个人投入资本是指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外商投入资本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或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  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国家法律许可的各种形式向企业投资。在我国,投资者投入资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以现金投入的资本,主要指投资者直接以货币向企业出资。如国家直接向企业拨付资金。国家、其他法人或个人以货币资金认购企业股份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外商以某种外币投入的资本。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即投资者以非货币资金向企业出资。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流动资产、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中,以无形资产投入,是指投资者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进行的投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在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投入资本的计价是指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入账金额确定的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按实际投资数额计入账。不同的投资形式,其实际投资数额的确定并不完全相同。如果企业为非股份有限公司,则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以按如下方式计价: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当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入账;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入账,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按以下原则来确定:公司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司。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实收资本或股本与其注册资本一致,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不得抽回资本,以保持企业资本的完整性。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处理方法是:(1)换出资产而发生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2)除此以外的相关税费如果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如果是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未同时满足新会计准则第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换出资产而发生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或应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注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的原因,一般而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在税法上是认可的,因此固定资产的起始计量标准不存在差异。二者的差异均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差异;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还要注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的原因,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比如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税法则要求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会计上提取的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如果是增加了固定资产,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属于应税房产的,企业应该申报缴纳房产税。投资者如果是以土地投资的,企业帐面上增加了无形资产,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属于应税土地的,企业应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的实收资本增加了,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应该申报缴纳资本增加部分的印花税。  二、资本公积的变动及对税收的影响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指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在我国,资本公积的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对于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具有不同的形成来源,因此也涉及到相关的的税收政策。一是资本溢价和股东溢价,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形成资本(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等。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股票应缴纳的印花税是通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核算的。资本公积形成的第二个来源是因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形成的资本公积。三是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四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转换形成的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产、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房产、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开发产品”、“固定资产”帐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这里,企业将存货的房产、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我们税收上没有投资性房地产说法,因此遇到此类情况时,特别要关注出租房地产涉及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另外,企业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除了将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应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也不应忽视这一部分的“其他业务收入”。资本公积形成的第五个来源是因金融工具形成的相关资本公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进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分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应修正至此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对此通常不认定,只承认其原始入账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应修正至此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对此通常不认定,只承认其原始入账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准则规定,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使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形成的第六个来源是因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即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属于无效套期的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以上资本公积形成或增加后,企业还应申报这部分的印花税。  三、盈余公积的变动及对税收的影响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是从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中积累而形成的,也属于所有者权益,但不同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其区别在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来源于企业的资本投入,而留存收益则来源于企业资本增值。留存收益主要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国家有关法规不作强制规定。  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以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弥补方式有三种: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规定企业亏损在规定期限(现行制度规定为5年)内可由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即指超过税前利润弥补期的剩余亏损额应由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补亏,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由类似的机构批准。第二是转增资本(股本)。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先办理增资手续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的机构批准,再按所有者(股东)的原出资比例增加资本。按规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时,要及时关注资本增加部分的印花税申报缴纳。第三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以实现一定的净利润为前提,无净利润实现时,原则上不分配。但有时,企业为维护企业信誉等原因,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部分盈余公积分配少量股利。对税务机关来说,特别要关注企业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所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业务。  四、未分配利润的变动及对税收的影响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尚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包括企业以前年度积存的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净利润和当年的待分配的净利润。这部分净利润既没有分配给投资者,也没有指定用途,企业可随时分配使用。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其数额反映在“利润分配”科目下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各年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可通过“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下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以外明细科目的结转来确定。另外,企业发生的调整以前度损益的事项,其调整结果也应转入并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对于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应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公司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公司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无余额。对未分配利润的检查,要将“利润分配”账户的发生额与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是否相符。对于亏损企业,要按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其税法上确认的亏损额,以正确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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