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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12366热点难点问题集(福建国税)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4012
     

      1.成品油企业销售哪些种类的成品油,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

      因此,成品油企业销售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成品油,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2.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是否有规定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没有规定期限。但如需录入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应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办理。

      3.汽车维修企业修车时销售的润滑油,是否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汽车维修企业修车时销售的润滑油,也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

      4.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因此,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不需要另外备案。

      5.成品油经销企业如未在2018年3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将无法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6.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按上述文件规定申报扣除。

      7.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因此,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8.成品油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因此,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成品油电子普通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作废。

      9.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的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期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自2018年起,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8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2.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发生在境内的技术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

      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13.纳税人销售自产板鸭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按照板鸭制作工艺其属于肉类生制品,纳税人销售自产板鸭可以免征增值税。

      1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谷壳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谷壳属于粮食的下脚料。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谷壳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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