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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国税函[2010]18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网络化数据采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0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网络化数据采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10]188号            2010.6.7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要求,我省作为四个试点省市之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试行了“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同时运行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该系统开通至今,运行平稳、效果明显。    为了进一步做好海关缴款书稽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委托交大龙山河北公司开发了税务端“河北国税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管理的子模块——“海关缴款书录入与介质导入”模块和纳税人端“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的子模块——“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以替换现行的仅支持介质传递的采集软件,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查询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下载、打印等功能。省局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海关缴款书数据网络采集,现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省局于2010年6月17日前,完成税务端“河北国税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工作,增加“海关缴款书录入与介质导入”模块,实现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和介质导入两种方式。    二、已使用“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的纳税人可于2010年6月17日起,登录税友集团网站(www.servyou.com.cn)免费下载升级包,自行升级,升级后新软件将包含“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对于涉及海关缴款书抵扣但技术力量较弱、无法独立完成软件下载和安装使用的纳税人,各市国家税务局要与交大龙山公司所属分公司密切配合,免费培训,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完成。    今后,海关缴款书网络采集培训工作,统一纳入到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培训中,不再单独组织培训。    三、升级工作完成后,原则上所有涉及到海关缴款书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使用该系统完成海关缴款书采集传输、查询数据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包括接收结果清单)下载、打印等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海关缴款书网络信息传递的,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数据采集、查询等相关工作。    四、每月申报期内,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包括稽核结果清单)用于纳税申报。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海关缴款书信息网络化的意义,采用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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