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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税收机制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323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调整对于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有非常积极的影响,证券行业对此反应热烈。

      有关金融商品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此前一直按照国税总局2002年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该文件在当时很好地解决了证券交易盈亏互抵的问题,并且允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纳税期间的亏损相抵。但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营业税的缴纳和征收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在过去十年中,证券行业发展非常迅速,特别是2008年综合治理整顿结束后,行业迅速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积极创新的时期。

      对比成熟的金融市场,中国的证券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才刚开始。随着产品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尤其是投资组合概念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金融商品的分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清晰把握。这给营业税的征收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有关的征收方法是否与实际业务的经济实质相一致,二是纳税金额的核准是否简单、清晰、易于操作。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在最初设计时,确定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纳费用。实际操作中,对营业收入额的确定成为纳税和征管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

      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在金融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确认营业收入额的工作变得日益复杂,在证券行业内已成为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金融商品交易的收入概念其实是净收入,即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格扣去购入成本之后的净额,这与其他行业的大部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为毛收入(不扣减相关成本)的情况有本质的不同。后者可以直接根据收款情况确认营业收入,而前者却需要依据具体的计算得出。

      其二,金融商品交易的净收入计算过程非常繁复。由于纳税期间内交易量可能非常巨大,所有的计算必须依据计算机系统完成,而成本的计算可以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及加权平均法等不同的选择。

      其三,金融商品交易的越来越远离简单的单项产品交易的形式。出于避险或盈利的目的,可以根据不同品种及市场情况设计多种组合产品,业务的真正盈利必须与交易组合的初始设计一致,因此会出现同样的产品分布在不同的组合分类中的情况,并且跨证券基本类别的组合将越来越多。

      金融商品的多元化与复杂化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种套保、套利以及投资组合策略的应用可以逐步形成合理的价格发现机制,对于丰富市场交易机制、平衡市场缓冲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增加流动性以及管理市场风险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四大类的分类办法计算营业税,将出现为计算营业税而确定的营业收入额与业务管理中实际的经济运营结果的确定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证券公司在设计交易产品时,不能只根据市场的风险情况和经济回报来确定投资策略,同时还要考虑税收的影响,这使营业税在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方面的初衷有所背离。

      从征管方面看,由于上述产品在分类以及实际计算方面的复杂性,导致出现很多难以明确归类的产品,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机构之间在认证方面容易出现不一致,从而大大增加证券公司及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偏离了营业税在设计之初简便、易于操作的初衷。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相应政策,允许金融商品统一按照一类进行税务的计算和征缴,非常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不仅将大大提高税收管理方面的效率,更可以积极促进证券行业在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方面进一步发展,同时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本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财会风控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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