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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地税函[2009]71号 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66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9]71号    发文日期:2009-09-0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选择,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实现我省新型工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同时,这对地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进一步用足用好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   3、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各市、州局可按照规定标准的最低比例确定其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总额;   6、企业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企业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业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循环经济业务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7、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回收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4%核定;工业加工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5%核定;   8、对为循环经济服务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进一步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营造税收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从事循环经济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提高自觉纳税的遵从度,另一方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意识,为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服务;企业和个人兴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办理。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避免重复以及多头检查,要积极出谋划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与协同,为循环经济营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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