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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国税发[2010]6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告 穗国税发[2010]67号      2010-03-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出口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和本企业的出口退税办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文件要求,我局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本提醒业务遵循自愿和免费原则,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提供给出口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方式向出口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即通过广州国税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将提醒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内容    (一)A类信息: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二)B类信息: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三)C类信息: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    (四)D类信息:退税政策调整内容。    (五)E类信息:与出口退税有关信息。     其中包括:    1.E1类信息: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情况。     2.E2类信息: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3.E3类信息: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三、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需要申请开通出口退税提醒业务的,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gdgz-n-tax.gov.cn)下载《广州市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完整填写有关内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份纸质《申请表》申请开通出口退税提醒业务。    四、支持接收提醒信息的手机号码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公司各号段的本市手机号码。    五、已开通出口退税提醒业务的出口企业,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份纸质《申请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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