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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再次迎来修订期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729
     

      近期,财政部会计司联合条法司成立财政部《会计法》修订工作小组,积极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欧阳宗书针对此次修订提出:
      第一,要适应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助力。在修改《会计法》时,要加强对各类会计行政审批事项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并赋予对各类会计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权力。

      第二,要从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规定,应当予以保留;对于不合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被实践证明已经过时的规定,必须做出修改;对于会计工作涉及的新的领域和内容,应当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和指导。《会计法》应当规范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单位和经济组织的会计行为,以保证《会计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三,要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符合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并满足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对于那些长期没有修改、社会反映强烈、确实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款,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新手段防成品油消费税漏征
      根据国税总局的计划,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数字化追溯系统将于8月1日正式上线执行。它以二维码的形式替代了过去增值税发票字符密文。通过这种方式,国税部门可以实现对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进行比对,并对比对不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从而减少偷税、逃税的可能性,增加税收收入。

      “过去调油商可以通过‘跳票’、虚开增值税等方式达到偷税的目的,现在二维码可以直接追查到进货源头,彻底堵住了偷税渠道。”有山东税务部门官员称。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不以为然,因为调油行业已成为山东省重要的产业,不但关系到地方政府的税收,而且还牵扯十余万人的就业问题,因此“地方政府肯定会出台地方政策予以化解的。”

      2012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针对调油商的“47号文”,明确要求各地对所有化工用油都开征燃油消费税;然而随后山东省国税局出台《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10号文),明确提出,省内税务部门征收消费税时,对“47号文”中所提到的“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从而导致“47号文”的执行最终不了了之。

     
      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并非都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

      但该文件执行以来,对企业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是否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明确了财税〔2000〕125号文件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也就是说,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二是企业自有住房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管理。

      因此,公司向职工出租的宿舍,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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