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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领域授权立法的做法需转变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442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先生发表致辞时表示,税收领域长期授权立法的做法需要慢慢扭转,税收条例应逐步上升为法律。无论是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还是在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各个领域的立法过程中,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要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加强立法研究。

      以下为演讲实录:

      各位来宾,大家好!自从2010年举办第一届中国税法论坛以来,中国税法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四届,同时也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本届又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加入,我欣喜的看到,论坛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税法理论界与实务届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对宣传税法、促进税务律师等税务服务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久前,中共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张,落实到税收领域,核心在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无论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是推进依法治税,都应“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只有三个,其他15个还都是国务院条例、规定,这15个条例中有4个已经制定了60年。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的税收制度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体现,这在各国都是基本的做法,具体到我国,则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进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所以,最近我在不同场合都提出主张,税收领域长期授权立法的做法需要慢慢扭转,税收条例应逐步上升为法律。

      本届论坛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作为重要议题,很有意义。《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征管领域的根本性大法,是规范我国现行18个基本税种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法,立法质量直接影响各税种的征管工作开展的效果。我们知道,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审议通过的,到目前已经有14年,期间,我国政治、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当今经济领域跨区域经营和电子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征管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征管手段、征管程序、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明显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已经成为一项非常急迫的工作,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作为立法工作者,我认为,无论是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还是在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各个领域的立法过程中,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规定了严格程序,税收立法应该遵循程序进行,并广泛听取各个领域人士的观点和看法,做到民主立法。

      二是要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加强立法研究。当前,以互联网科技为代表的新型经济形态发展迅速,经济交易的形式更加复杂和隐蔽,这给相关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税收立法应该充分结合这些背景,尽可能符合实际,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水平。

      在推进税收立法以及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税务律师以及注册税务师应该发挥专业力量,充分参与到各项立法过程中去,尤其是税务律师,既知晓税法实务、又比较了解税收征纳双方实际情况,应该为税收立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也了解到,论坛承办方之一的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及其团队近年来参与了不少税收立法的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我也希望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两大行业可以借助这个论坛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尤其在注册税务师被取消行业准入资质的背景下,加强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务合作是未来重要的方向,为国家税收征管以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最后,让我们向论坛的主办方全国律协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承办方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等以及各位嘉宾表示感谢,并祝贺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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