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