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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监理费”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28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聘请“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对施工工程实施现场监理,我公司需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监理费”。请问:  1、我公司支付的该“工程监理费”,是应该在“开发成本”科目下核算,还是应该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下核算?  2、在计算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支付的该“工程监理费”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项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规定: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监理费应该将其归属到开发间接费用中进行核算,属于可加计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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