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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地税发[2011]6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7    来源:   阅读次数:65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64号                        2011.6.2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几年来,我局在上级税务机关的指导和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各项法规规定,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税收征管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各级地税机关及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把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分析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从税源管理入手、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努力建立规范、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我市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依托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本地区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我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信息平台,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全面掌握本地区高收入行业、主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企业、自行申报个人的相关信息及收入分配规律,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重点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台账的认定及管理工作,通过行业、主要所得来源、职业及职务间的横向、纵向的比较,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三、切实加强高收入者非劳动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的方法。对纳税人转让含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企业股权,应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述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情况。对无正当理由,平价或低价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2.进一步做好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企业上市相关管理部门和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积极调研,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反馈限售股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争取上级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支持。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按照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做好房地产三级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适时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试点,多措并举,强化二手房税收监管。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摸清辖区内拍卖机构分布情况,加强对拍卖机构扣缴责任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强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与其个人投资者资金往来关系的审核。对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企业提供借款的,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征收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加强股息、红利分配的扣缴税款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及上市公司披露公告信息,加强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大额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定员定额核定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局税收核定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核定征收。

        (二)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信托资金管理为主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收宣传辅导,督促其个人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

        (四)密切关注演艺、演讲、咨询、理财、大型培训等社会活动信息,与相关部门配合,及时获取相关人员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切实加强对一次性取得大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五)对账证不全或申报收入偏低的大型餐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定员定额”相关管理办法,核定征收高收入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一)不断拓展多处多次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清算和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工作范围。今年起,市局将把多处多次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清算时间扩大为全年,同时,所得税工资比对的重点检查面也将比去年有所提高,各管征局要按照比对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积极开展高收入行业的税收调研评估工作。经征求管征局意见,今年各局将分别组成三个调研评估工作组对三个行业方向开展调研评估,具体为:(略)

        各工作组要借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选取行业内账证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五家以上样本企业进行调研,寻找企业经营产值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一般规律,对企业经营达一定规模以上,但年度累计缴纳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经营者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尝试建立起一套根据职务、职称和同级社会阶层其他人员收入水平情况,核定工资薪金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收入额的科学评税制度,有关调研情况材料应在2011年11月底前报送市局,调研情况材料包括:1.调研情况报告(包括行业介绍、样本企业情况,建立评税制度的方法以及评税制度的各项指标、公式和运行方案);2.运用调研成果评估实证的1-2件典型案例。

        (三)积极开展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各区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周密部署,制定本地区落实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方案,并于12月底前将上述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局。市局将汇总调研情况,适时召开经验交流汇报会议,总结推广效果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我市加强高收入个税征管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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