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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对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58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5号总局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共38条,比修订前少了29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办法》补充完善了发票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中的行政许可。为确保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保留现行细则条款19条,文字修改条款8条,内容修改条款5条,新增条款6条,删除旧条款29条。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发票管理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授权省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规定了税务机关与代开单位须签订协议,明确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了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单位和具体程序。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删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内容,取消和调整了现行细则中部分关于处罚规定的条款。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因此,实施细则就公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已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对网络发票和专业发票的管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所以,在这次修订中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据了解,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公布前曾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6日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共收集到意见100多条,部分意见在修订中得到采纳和吸收。   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我们就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对比  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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