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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工作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2/3/7    来源:   阅读次数:1705
     

    税收工作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2012.3.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税务部门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措施和成效?
        答: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着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一,明确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4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明确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的重点在于抓好其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积极推进个人从事广告演出所得和外籍人员所得征管。2011年,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451亿元,同比增长79.2%。

     

        第二,抓好自行申报。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要在充分运用日常税源管理信息、继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的同时,强化自行申报的后续管理和检查,加大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处罚力度,实现自行申报和高收入者征管的有机结合。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为315万人,比2009年度同比增加46万多人,增长17%。

        第三,加强部门协作。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实现信息共享。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就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建立了信息交换机制,此举有利于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
        今年,税务机关将根据高收入者人群和所得来源的特点,继续有针对性地完善征管措施,抓好高收入者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推进个人从事广告演出所得和外籍人员所得征管。

        2、2011年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情况及2012年的措施?
        答: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和机制,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对于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和人员的流动,税源的国际流动越来越多。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了“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纳税人加以区分。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30余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文件,分别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源泉扣缴、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作出规范,从制度和管理上保障非居民税收政策落到实处。2011年,我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8亿元,首破1000亿元大关,同比增长31.8%。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大幅增长,以及股权转让收入的高速增长。全国共征收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449.67亿元,同比增长63.63%。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88.65亿元,同比增长36.03%。

        今年,税务部门将继续强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注重与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结合,制定实施各类所得的操作规范,识别和防范税收流失风险,进一步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3、2011年全国发票打假的成果及今年将采取的新举措?
        答:2011年,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份,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捣毁发票犯罪窝点47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36名;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近71亿元;在对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中,共发现使用违规发票217万余份,涉及金额261亿余元,查补税收收入25亿余元。

        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主要原因,一是卖方市场暴利驱动、买方市场需求活跃;二是发票管理机制和财务报销制度不够健全;三是对发票违法犯罪的行政、刑事处罚偏轻。发票违法犯罪涉及面广、成因复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检查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房地产与建筑安装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非法开具、取得等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
     
        4、车船税法已实施两个月,能否介绍一下车船税法实施情况?
        答:车船税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各地公布的乘用车税额标准看,占乘用车总量87%左右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标准下降,成为本次车船税立法改革的受益主体。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28亿元。

        车船税法是在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的。车船税法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将乘用车由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从各地公布的税额标准来看,与原来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相比,排气量1.6升(含)以下乘用车的税负下降较多,排气量1.6-2.0升(含)乘用车税负基本保持不变。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8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近20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全国平均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了原税负水平。各地在降低中小排气量乘用车税负的同时,强化了对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收调节,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另外,各地根据法律授权,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基本都给予定期减免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今后,随着车船税法的顺利实施,其政策效应将进一步显现。

        5、税务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上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努力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税收的社会氛围。

        ——贴近纳税人需求,建设多渠道办税服务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纳税人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提升办税效率。积极推行网上办税,据初步统计,占全国83%的省级税务网站开通部分网上办税功能,帮助纳税人足不出户地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推行国、地税部门协作,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服务厅已建设1703个。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广应用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和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形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网络。同时,利用短信平台发布政策、催报催缴、提醒通知,开通纳税服务QQ群,推行“同城通办”等服务。通过纳税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初步形成了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体化纳税服务体系。

        ——落实减负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已连续两次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针对纳税人需求,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办税事项和管理流程。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下放管理权限。按照税法规定,合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还利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已有信息,对纳税人办税实行“免填单”服务。这些措施减少了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降低了纳税成本,受到广大纳税人欢迎。

        ——重视纳税人权利,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政策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使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保证了纳税人诉求渠道的畅通。同时,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利用中介组织、涉税软件的开发和售后服务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2011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8497件,办结8490件。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要基本形成以理论科学化、制度系统化、平台品牌化、业务标准化、保障健全化、考评规范化为主要特征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纳税服务平台规范统一、国地税局配合有效推进的工作目标,基本形成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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