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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账征收期亏损在核定期间能否弥补?
     发布时间:2012/3/29    来源:   阅读次数:527
     

      问:甲企业原实行查账征收,2006年至2008年已申报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230万元。2009年甲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改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2009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请问核定2009年度的应税所得额300万元能否抵补2006年至2008年已申报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230万元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亏损弥补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穗地税发[2008]17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核定的为企业的应纳税额,因此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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