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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经营花木苗圃 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23
     
        近日,一家主营苗木种植的公司咨询,该公司还从事苗木的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其中有些属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项目。但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哪些属于征税项目,应该履行哪些报批或备案手续,处理上往往出错,给公司带来了一些税务上的麻烦。该类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花木基地2010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10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130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取得收入1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0.9万元,则该苗圃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对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区分征免项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票据和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例如,某花木种植企业在销售花木的同时,还提供花木养护病虫害防治、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100万元,其中花木销售收入166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440万元,花木成本1550万元、技术服务等成本290万元,账面利润26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以及农机作业劳务等进行分别核算,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660-1550)×25%÷2+(440-290)×0=13.75(万元);如果企业没有对免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60×25%÷2=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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