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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86
     
    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文件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企业开设),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后可对总店和门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一、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二、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三、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四、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对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汇总缴纳税款的计税方法(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为保证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对连锁企业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税款征收管理方式。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2.门店预缴征收率的核定。门店预缴征收率按照总店上年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额、销售收入总额及税收负担率由市局核定。对新办及经营期不足一年的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如果预计总店增值税税负低于0.7%,门店无法按此征收率预缴,可由总店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合理核定意见,上报市局审批。(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二、发票管理问题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由总店统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统一使用开具;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统一由总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三、汇总缴纳税款的办理手续申请汇总缴税的连锁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报办理,并提供下列资料:1.纳税人统一汇总申报缴纳税款书面申请;2.沈阳市超市连锁业办公室审批的《沈阳市连锁经营企业认定表》;3.现存连锁企业总机构及若干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4.纳税人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5.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6.连锁经营企业实行“三统一”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统一纳税条件    符合增值税统一纳税条件的连锁企业须是直营连锁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同时,还必须得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的审批同意。对于这类企业,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对非连锁企业的统一纳税问题作出了规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对非连锁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其统一汇总缴税,但对特殊行业(如电力、石油、自来水、烟草等)无法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的企业,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条件    符合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条件的连锁企业须是直营连锁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企业开设),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直营连锁企业外,还存在着非直营的、特许加盟的自愿连锁企业。对这类企业,沈国税发〔2006〕168号文件规定:“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即:这类门店不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应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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