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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雇用学校的实习生工资性质如何进行界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71
     
    我公司经常雇佣一些学校的实习学生,一方面可以给他们提供实习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付出较低的工资,只是我们公司要付出一定的培训成本。请问:这些实习学生我们不可能与其签订什么劳动合同,更不可能与其缴纳保险,只是临时性的,那我们以什么界定他们的工资支出是算合理的支出?是要与其学校签订什么协议以代替合同吗?那样就可以工资表的形式税前列支了吗?如果不签什么用工协议而是其学校给我们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的话,是否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为了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因此,贵公司雇佣的学校实习学生发生的实习生报酬支出,只要符合国税发[2007]42号文的规定,企业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企业应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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