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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42
     
        2011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税务举报行为的受理事项作了新的补充与修改。其中首次明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办法同时规定,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这对于保障举报人的举报权利实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旧的《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后的处理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办法对检举事项的处理时限也作了新的规定,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因此,举报人实际上也就无法或无权对税务机关的查处行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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