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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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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下称通知),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附: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关联政策: 财税[2009]34号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关联阅读: 1.解读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六点变化 2.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解读:文化企业转制相关税收政策 3.文化企业不该忽视的纳税筹划点 4.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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