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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值得关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57
     
    备注:蓝字部分为haihan235的观点。近期与同行交流,探讨了一些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的业务问题,预计这些问题大多要由省市以下税政业务部门进行解释或明确。总结了一下,将问题和本人观点提供给大家,供工作、研究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共同促进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完善。以下仅是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应改为备案。理由:一是税务人员不是财产损失认定的专业人员,往往出现错批现象;二是审计署查税务局,财产损失审批是重点检查范围,每年都有问题暴露,责任追究严历,执法风险太大。——同意,税务机关应该做裁判员,不应该做运动员。二;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问题目前有一种说法,不管企业会计上如何计提或不计提折旧,在所得税汇算申报时都可以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在税前扣除折旧额。基层税务机关对此大多不予认可。观点:征税以企业会计帐薄凭证为依据。没有入帐怎能列支扣除。一些省市(如大连国税、青岛地税、福州国税)自行制定的汇算文件明确了折旧扣除以企业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孰短的原则确定,大多数省市也是这样解释的。今年会有更多的省市对此问题进一步明确。——反对可以扣除:折旧是一种补偿政策不适用实际发生原则;——同意可以扣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应该相同的政策应该同等对待。最终意见这样行为以企业实际区分是否属于反避税安排,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判断。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后续管理应从严观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有2.7万家,有泛滥之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认定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审计部门对高新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颇有微辞,认为有50%不合格。社会上批评声音很多。不从严恐出问题。——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优惠政策送人情,损害了国家的收入。如:广东的家俱企业居然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四;总分机构管理问题。观点: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处于强势地位,为此总局开发了总分机构平台软件,目的是为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有效地实施管理提供支持。今后各地可能会出台一些加强总分机构管理的政策,如总机构不给分支机构提供所得税分配表,可按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一律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等等。——现在的不是最终政策,还会有修改的。五;电力企业无偿接收地方政府电力资产以及新开发的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观点:电力企业不入帐,可以不进行处理。如入帐,视同捐赠处理。——例外处理?不赞同。六;如何对高收入企业员工工资的“合理性”进行认定?一种意见是高收入企业,有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对工资的要求,税务不必对合理性进行再规范。另一意见是职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不应超过社平工资三倍。天行健支持第一种意见。——同意,工资的“合理性”是个市场行为,反对对其限制。七;建筑业纳税人是否一定要适用国税发〔2008〕28号)以及配套的相关文件如国税函(2009)221号问题。观点:建筑行业有流动性特点,企业所得税不应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应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减少争议。——同意, 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的问题。观点:由地税(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仅仅是地税,其实国税的增值税业务也有需要出具《外经证》九;建筑企业所得税大多实行核定征收,如有分包业务如何征税问题。观点:建筑业实行核定征收,应以营业税收入确定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凭总分包合同扣除分包营业额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企业所得税。——反对,应该只能作为参考,国税发(2008)30号已经对出有说明十、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问题观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或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意十一;一些企业中的高值易耗品(如钢铁行业的轧辊)是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还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本人支持高值易耗品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反对,应该按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批准十二;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期末持有国债而得到的利息收入的纳税人,还是从发行国债到兑付期间所有持有过该国债的纳税人?(是全额由一个纳税人享受还是分段同若干纳税人分享)一些省建议:国债利息免税按持有时间分段计算免税额。天行健认为:应由最后持有者享受税收优惠。——同意,所得税法上有明确规定十三;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如何确认“资产总额”的时点,是贷款发放年度的当年,还是贷款发放年度的上一年?是年初年末的平均数,还是年初数或年末数?支持:按上年末数(上年资产负债表数)。——正确十四;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核定征收?观点:可以进行事后核定。——同意十五;视同销售产品价格确认公式问题意见一算法是:视同收入=开发成本*(1+15%)意见二算法是:视同收入=开发成本*(1+15%)/(1-5%)本人支持意见二。所得税与营业税视同收入算法一致便于操作。——反对,所得税与营业税的规定原则不同,相对的一个是公允价,一个是市场价十六;烟草企业的非烟草产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观点:烟草企业公益性广告或非烟草产品的广告费应允许扣除。——可以,财税(2009)72号是规定对烟草的广告行为一律不得扣除。不对其企业行为十七;餐饮企业点菜单纳入税务管理问题。观点:考虑征管能力问题,应暂不纳入税务管理。——同意,凡是纳税人没有确认的凭证不能作为纳税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关于采取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其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的问题。观点:应以旅游企业总收入额扣除转给其他旅游企业金额后的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反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可以允许延迟但是不得转移。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是否可以适用于除房开企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的问题。观点:其他行业应可以比照执行。辽宁已经允许,其他省市陆续跟进。——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该按一般法规执行。二十;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实际发生”、“发生”、“支付”、“实际支付”如何掌握问题。观点:何谓“实际发生”,何谓“实际支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见俺的相关帖子,有详细说明二十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对于税务部门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未作说明,并且文件已经废止。天行健认为:总局应对此予以明确,本着有得纳税人的原则,规定:对于税务部门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应该分情况分别处理,俺认为不宜统一明确,由地方自行判断处理二十二、福利企业取得的流转税退税应否并入应纳税所得征税问题观点:税务机关应明确福利企业取得的流转税退税收入,视同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以此减少争议。——反对,凡是参加经营活动的收入都是应税收入,凡是社会公益性所得可以免税——税收财政收入原则二十三、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观点: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反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该属于工资,现在允许在福利费中列支的政策只是行政事业单位二十四、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观点: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同意二十五、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观点:企业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同意二十六、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矿山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观点:矿山企业按财政部等部门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矿山维简费应允许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支出时先冲减提取额,其帐面余额允许企业结转下年。避免煤矿或其他矿山企业突发事故造成当期所得额大幅波动。——同意,属于特别规定二十七、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国税函[2009]3号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观点: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天津地税已经部分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不是事实上,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执行财企[2009]242号不一定有利。有天津开头,各地可能会陆续出台税收定义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政策。国税函[2009]3号将被支解和部分否定。——这两个文件并没有冲突,财企[2009]242号规定是过渡性安排(分两种实行货币化改革和未实行货币化改革处理方式,所谓实行货币化改革其实专指选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央企,而不是指一般企业)。而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交通补贴入福利费,是考虑到一般企业员工上班比较远交通不方便这个现实,给予的特例政策,是比较人性化的规定。二十八、企业12月份已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观点: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对上年1月份的工资不调减,对本年12月份的工资也不进行调增处理。也有稽查人员认为本年未支付就不能扣除。支持第一种观点——如果没有年度税率差的企业或者不违反国税函[2009]3号“(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规定的,怎么处理没有也关系。都正确。二十九、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中是否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观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中应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同意,加计工资是以“应付工资”科目计算的。三十、因资金问题,企业本年已提取未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意见一:企业在帐薄凭证列支未缴纳的税款,如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应允许在列支的当年进行税前扣除。意见二:企业在帐薄凭证列支未缴纳的税款,不允许在列支的当年进行税前扣除。但允许在缴纳的年度扣除。天行健支持意见一。——不能,这个遵循与会计准则趋同政策,新会计准则规定取消了“预提费用”。因为这样的费用有不确定性,无法确认其发生期间。三十一、单位电话是以个人名义办的,发生的电话费是否能税前扣除。观点:如发生的话费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真实合理,应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实行以相关人员实际发生与限额扣除,因为这个是企业合理开支,应该由企业来控制。税务机关仅仅做常规合理性审核。三十二:企业支付赔偿金、补偿款,但未取得发票,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观点:解决真实扣除和取得发票关系是困难的事,总局所得税司只能对《企业所得税法》解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还要看征管司关于发票的规定,无发票而允许扣除,是存在执法风险的行为。这个问题困扰征纳双方很多年了,一般是由具体经办人员决定是否扣除并承担责任风险。期待各地对此进一步明确或出台具体解释。——分具体情况处理。一般企业属于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补偿款,可以不需要发票的处理方法:1、若国家有相关支付标准规定的,按标准内具实支出列支,同时需要列明支付凭证和对方身份证据;2、若国家无相关支付标准规定的,按商业惯例来列支(一般为实质损失部分的金额,如无实质损失的不得超过标的30%以内),同时需要列明支付凭证和对方身份证据。        关于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        从对价关系上来看:实际支付≠实际发生。其区别也是对价关系——即实际支付不一定能和实际发生(扣除项目)形成对价关系。      税务机关对现行的“实际发生”三种观点有自己结论和判断:  第一种观点——“款项支付即为实际发生”。企业支付的款项并不能与经济业务形成对价关系,而且支付的款项金额无法确定为扣除项目支出的金额,所以款项支付行为不一定就是表示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       第二种观点——“支付义务发生即为实际发生”。支付义务发生本来可以意味着扣除项目支出发生,但是这种支付义务存在着支付金额不确定性、取得凭据合法性等情形,企业也不能证明它们之间存在相关性和形成对价关系。更不能证明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因此支付义务的金额也无法确定为扣除项目支出的金额。       虽说无论款项是否支付还是付款凭据是否取得,企业最终都要负担此项费用的,但是企业承担的不是现时义务,也不能确定可靠的流出期间和金额,就等于没有形成扣除项目支出的发生。       第三种观点——“收到发票即为实际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具有履行合同或义务性质的凭证。开具或收到发票不仅仅是表示取得了收付款项凭证的行为,同样也表现双方对该经济业务的义务和权益互相确认和认可行为。即使是违规提前开具发票没有款项支付行为,但是属于视同应该承担约定义务不可撤消的性质,也就是说双方确定确切的发生时间和支出金额。虽然发票也不是扣除项目支出(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但是一旦一方开具且另一方同意收到发票就视同该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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