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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预[2012]28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4090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2]284号                          2012.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今年头几个月,部分地区非税收入增长较快,主要是原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翘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一次性收入增长较多等因素影响,目前增速已逐步趋缓。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夯实财政收入基础,现就规范地方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非税收入的清理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控制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违规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于地市级及以下政府及财政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要坚决纠正。坚决制止为追求财政收入增幅而增加非税收入的行为。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区分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不要将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收入以及其他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不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的收入缴入国库,也不得将按制度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缴入国库。对此前已缴但不应缴入国库的资金,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快调整纠正。


    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对以前年度结存在财政专户中应缴未缴国库的原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认真清理,于2012年年度之前分类缴入国库。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的要求,纠正对现行机构中仍沿用的“预算外”等名称,及时更新和规范相关表述。
      
    四、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对执收执罚部门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收缴行为与财政拨款支出挂钩、非税收入与经费奖励挂钩。
      
    五、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税收入资金划解规程,确保非税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划解入库,不得拖延滞后。对于待结算收入要加强监控、及时确认,严格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科目类别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确保非税收入应缴尽缴。
      
    六、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承担起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职责,对于非税收入增幅明显偏高的地区,要组织力量重点检查。同时各地要加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宣传力度,对于非税收入中增收较多、较快的一次性收入,要主动向社会解释说明,避免引起误读。
      
    七、对于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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