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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财税问题咨询汇总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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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1. 我是一个生产门板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这个月我做了一个60多万的合同,税务局要将我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必须要转吗,不转不行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另外,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公司购买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但是由于前期市场调查没做好,目前这批商品已无法对外销售,而且这批产品比较特殊,也无法退货,只能报废处理。这批商品目前仍完好,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里面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公司的损失如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 企业生产加工假发,想知道一下,人发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的规定“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4.单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13%抵扣进项税额。 5. 你好!我想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写的是三年一换证,我企业是2006年6月1号的,是已经过了换证日期了,怎么办理呢?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到期后不需要换证,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企业所得税 1.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利润税法是如何要求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2. 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所取得的境外收入数额比较小,就没有在年度终了时汇到国内来,那么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该将这些境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 企业在2007年发生的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但是在当年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扣除,那么企业在当年多缴纳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 公路运输企业在地税局代开公路内河发票并代收2.5%的所得税,地税局说国税局可以办理退税,税法有这个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第一条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 5.我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现想为外籍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这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为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6.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该填写在哪个报表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7. 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8. 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么?如果当年亏损,仍然可以加计扣除么? 答: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严格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执行,文件中对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规定如下: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新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9. 企业既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执行,在减半征收时按15%税率减半征收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0. 你好,我公司是日元记账,在填年报时,由于汇率影响,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与年报的利润总额不一致,请问应如何申报,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如贵公司确因汇率影响造成的上述差异,属正常差异。 11. 企业在工资中发放给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是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直接在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上述规定,供暖费补贴在该文件职工福利费列举的范围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2. 外资企业,2007年购买的国产设备,2008年抵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抵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2008年以后对于按原法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无论2007年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还有抵免余额。 出口退税 1. 外资企业,2007年购进一台国产机器设备,当时的政策是外资企业购入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在企业想将这台国产设备对外销售,因监管期还不满五年,请问当初退还给企业的增值税税款还需要补缴吗?企业的这台国产设备已经提了三年折旧,如果补缴,需要补多少税款? 根据《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资企业购进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况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公式: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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