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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73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省局下发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

      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运营,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二、城市公交企业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认定证明、企业获准的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企业已核定的公交线路。报送资料中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及公交线路的站点设置、票价和营运时刻表等项内容。所有资料需要报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存入车辆购置税档案。

      三、城市公交企业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后,到所在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手续后,城市公交企业应向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免税车辆的登记证书和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免税车辆的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的使用性质是否为公交客运(城市公交),具体分类明细应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分类管理一致。

      五、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六、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向城市公交企业做好纳税宣传工作,并定期组织公交免税车辆的免税条件复核。

      七、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已征税款退还手续。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第一批)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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