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房产专栏  
      房产项目中商铺和住宅分别备案可争取延期纳税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653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常存在一幢建筑物下面几层是商铺、上面若干层是住宅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上,如果企业成本对象选择恰当,会达到合理的纳税效果,甚至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本文就企业所得税产生的税收影响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一房地产企业在某县开发商住楼项目,该楼共6层,每层10000平方米。项目立项时,下面3层为商铺,上面3层为住宅。预计商铺平均销售单价6000元/平方米,住宅平均售价3000元/平方米。预计整幢楼建筑成本132000000元(其中利息6000000元,不可加计扣除的规费6000000元),商铺精装修成本30000000元。  
      情形一:第一年末,销售商铺24000平方米、住宅6000平方米,第一年末未销售房源在第二年末全部销售完毕。
      
      情形二:第一年末,销售商铺6000平方米、住宅24000平方米,第一年末未销售房源在第二年末全部销售完毕。
      
      假设每年期间费用均为500万元,销售款项在销售实现的时点收取,营业税金及附加为销售收入的5.6%,暂不考虑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其他税收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成本对象的选择上,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即以整幢建筑物作为成本对象的一般性做法和以商铺、住宅分别作为成本对象的做法,这两种方案会产生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效果。
      
      以整幢建筑物作为成本对象  
      第一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①商铺收入总额:2400×6000=144000000(元);
      
      ②住宅收入总额:6000×3000=18000000(元);
      
      ③成本总额:(132000000+30000000)÷60000×(24000+6000)=81000000(元);
      
      ④销售税金及附加:(144000000+18000000)×5.6%=9072000(元);
      
      ⑤期间费用:5000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66928000元(①+②-③-④-⑤);
      
      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16732000元。
      
      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①商铺收入总额:6000×6000=36000000(元);
      
      ②住宅收入总额:24000×3000=72000000(元);
      
      ③成本总额:(132000000+30000000)÷60000×(6000+24000)=81000000(元);
      
      ④销售税金及附加:(36000000+72000000)×5.6%=6048000(元);
      
      ⑤期间费用:5000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15952000元(①+②-③-④-⑤);
      
      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3988000元。
      
      两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720000元。
      
      以商铺及住宅分别作为成本对象
      
      第一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①商铺收入总额:24000×6000=144000000(元);
      
      ②住宅收入总额:6000×3000=18000000(元);
      
      ③商铺成本总额:132000000÷60000×24000+30000000÷30000×24000=76800000(元);
      
      ④住宅成本总额:132000000÷60000×6000=13200000(元);
      
      ⑤销售税金及附加:(144000000+18000000)×5.6%=9072000(元);
      
      ⑥期间费用:5000000元;
      
      ⑦应纳税所得额:57928000元(①+②-③-④-⑤-⑥);
      
      ⑧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14482000元。
      
      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①商铺收入总额:6000×6000=36000000(元);
      
      ②住宅收入总额:24000×3000=72000000(元);
      
      ③商铺成本总额:132000000÷60000×6000+30000000÷30000×6000=19200000(元);
      
      ④住宅成本总额:132000000÷60000×24000=52800000(元);
      
      ⑤销售税金及附加:(36000000+72000000)×5.6%=6048000(元);
      
      ⑥期间费用:5000000元;
      
      ⑦应纳税所得额:24952000元(①+②-③-④-⑤-⑥);
      
      ⑧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6238000元。
      
      两年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0720000元。
      
      从以上计算过程中发现,两种方法产生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总金额相同,但是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不同,主要原因是备案方法不同,计税成本的归集以及销售成本的结转方面存在差异。在前期商铺销售较快的前提下,商铺和住宅分别备案,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在情形二下,则会产生相反的纳税效果。因此,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在做好销售及成本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备案成本对象。

    相关文章: 延期纳税

    · 房产项目中商铺和住宅分别备案可争取延期纳税 2013-08-30
    · 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延期纳税申报提示 2013-08-30
    · 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延期纳税 2011-11-30
    · 延期纳税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2011-11-22
    · 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延期纳税 2011-11-0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