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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51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2011.9.2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推进我省地税发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完善税收执法,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人到我省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代开发票,是指由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有:普通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运发票代开、建筑安装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  我省地税普通发票代开使用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代开使用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建筑安装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使用房地产一体化子系统开具。  第二章 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  第五条 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餐饮旅店业、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来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在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外来经营企业登记后,可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自开票资格,审批通过后可领取发票自行开具;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以及不符合自开票资格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地税机关代开。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的幅度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六)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七)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可以申请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八)提供建安劳务、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具备自开票资格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地税机关代开。  第三章 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申请代开发票人为个人的,应依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发票人是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接受劳务的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如有效合同或协议等)。  (四)对单位和个人小额(≤5000元)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只需提供有效证照,个人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合法身份证。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超过5000元,应在超过的当次一并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2);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只需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  (三)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条  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适用于提供建安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发包方身份证件:发包方为个人的,应依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发包方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照复印件。  (二)承包方身份证件:承包方(代开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依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方(代开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3)。  (四)同一建安工程项目首次申请代开发票的,须提供建安工程有效合同或协议。  (五)申请开票的建安工程项目如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须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适用于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地产一体子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房地产一体化子系统实行全程免填单、机打表证单书和计算机辅助版税等服务。  第四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发票代开岗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代开发票的范围,核对一致后,应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代开岗人员对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  建筑安装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由项目登记岗(建筑安装业)或者申报审核岗(销售不动产)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代开发票的范围,核对一致后,应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  代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属于按规定免税或暂不征税的项目,应先申请减免税审批,再申请代开发票,并在《申请表》上注明有关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  申请建筑安装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时,税款计征、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等事项均无须经过税款核算、减免税等审批,实行办税大厅申报审核岗和开票审核岗两审复核制,纳税人可直接申请代开。  第十二条  符合按次征收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未达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需注明“未达起征点不征税”),不征税。符合按期征收的纳税人,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第十三条  代开发票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按规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备注栏的内容要填写详细,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或暂不征税范围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免税”或“暂不征税”字样。所开具的发票联上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计算机代开发票的台帐可在电脑上操作,但必须做好备份,以防数据出现差错和流失。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各税务机关应根据开票的实际情况设置复核岗,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并强化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内部监控。  第十七条  代开发票的领购采用“验旧购新”方式。缴销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依“票、证相符”原则按所对应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归档备查。管辖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按季或者半年对代开发票及征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节 错退票的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发生错、退票情形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将发票所有联次的原件退还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地税机关收到后,应将纳税人提供的作废发票申请当作附件,在系统内作废后在原开具发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并对其他代开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并汇同申请资料一起装订,统一归档备查。  (二)原发票作废,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对多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另行办理退税手续;应补缴的税款,由征收前台办理补税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三)原发票作废,不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对已缴税款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五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风险管理与应对  第十九条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建立代开普通发票风险核查制度,并将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列入重点核查对象:  (一)除免(减)税项目以外,一个月内普通发票代开金额达到10(含)万元以上的,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普通发票代开金额达到60(含)万元以上的;  (二)一个月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达到100(含)份以上的,一年内达到500(含)份以上的。  第二十条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对重点核查对象的核查工作:  (一)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二)加强税源监控,对于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及时纳入正常户管理;  (三)进行约谈,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资料等,了解代开发票项目的真实性,核实其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等。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申请表》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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