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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成功征收首笔QFII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7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成功征收全省第一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涉及金额16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月底下发通知明确,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郑州市国税局随即对辖区涉外企业及内外资上市公司分配股息方面展开调查,通过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强化源泉控管。  今年5月19日,郑州市国税局通过对上市公司派息公告进行检索,了解到郑州宇通客车上市公司将进行2008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郑州市国税局及时将这一信息反馈给企业所在地的管城区国税局。  通过调查管城区国税局了解到,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为郑州宇通公司的前10大股东,持有宇通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960.95万股,属于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宇通公司应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前,对派发的现金红利代扣代缴所得税。管城区国税局积极同宇通公司联系沟通,向其讲解相关税收政策,一方面要求宇通公司对向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派发的现金红利进行源泉扣缴,一方面要求宇通公司进一步梳理被派发现金红利企业的名单,对所有符合规定的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于对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有偏差,宇通公司在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表示,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QFII,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54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公司将不进行相关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显然,宇通公司认为,QFII在我国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或由QFII自行进行所得税申报。经过郑州市国税局和管城区国税局税务人员的多次讲解,宇通公司最终对17家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169万元。  税款已于近日顺利征收入库。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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